1、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此罪属于概括性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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