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如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行为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紧急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还是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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